签订中长期合同比例高的火电企业或优先参与交易
 

12月1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中长期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单笔数量在20 万吨以上的厂矿企业签订的合同。

要充分认识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重大意义。鼓励支持大型煤炭企业与电力、冶金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鼓励企业提高中长期合同在煤炭交易中的比重,各有关部门和运输、电网等单位,加强条件保障和服务,通过给予运力优先保障、优先释放储备产能、优化发电权使用与中长期合同比重挂钩等措施,为合同履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市场交易。对火电企业中,签订中长期合同数量比例高、日常进度兑现好的,在差别电量计划安排上给予倾斜,在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化交易中优先准入,给予政策支持。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重点强化服务和协调,充分尊重和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签订合同,不得干扰合同履行,不得实行地方保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

印发《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6]2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煤炭厅(局、办)、交通运输厅(委),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价格协会,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促进煤炭及相关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煤炭中长期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

2016年11月30日

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煤炭及相关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煤炭中长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重大意义。

中长期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单笔数量在20 万吨以上的厂矿企业签订的合同。签订中长期合同是煤炭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诚信、高效合作关系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和价格平稳,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和经济平稳运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利于上下游企业生产组织,实现平稳有序运行;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减少供需波动;有利于优化运力配置,减少运输资源浪费;有利于降低企业和社会成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煤炭产运需企业要强化诚信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主动签约,认真履行合同。地方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保障合同履行作为经济运行调节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安排,及时协调,优化服务,切实抓实抓好。

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重点强化服务和协调,充分尊重和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签订合同,不得干扰合同履行,不得实行地方保护。

三、完善合同条款和履约保障机制,提高中长期合同比重。

煤炭企业依据核准(核定)的生产能力、参考实际煤炭发运量,用户企业依据实际需要,自主衔接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当规范完整,包括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鼓励支持更多煤炭供需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签订更高比例中长期合同。大型煤炭、电力、钢铁企业要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价格平稳有序。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供需企业双方可在合理确定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引入规范科学、双方认可的价格指数作参考,规范确定实际结算价格,基础价格和与市场变动的挂钩机制可按合理的合同周期适时进行调整。有关部门指导和完善指数发布机制,做到方法科学、数据真实、代表性强,确保指数合理反映市场变动的真实情况。

五、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合同履约率。

供需双方在签订中长期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煤炭销售和铁路运输的合理区域半径,切实提高合同执行保障程度。鼓励支持大型煤炭企业与电力、冶金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对具备运输条件的中长期合同,铁路、港航企业与供需双方签订运输合同。产运需企业要妥善解决好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数量、质量、价格等问题。如遇重大问题,无法解决的,按程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六、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考核评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考核。适时召集煤炭产运需企业,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的企业要纳入诚信记录,对履行不力甚至恶意违约的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公开通报。在合同履行中,因市场等情况变化确需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如达不成一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省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参照执行。

七、强化激励和保障,营造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良好环境。

各有关部门和运输、电网等单位,加强条件保障和服务,通过给予运力优先保障、优先释放储备产能、优化发电权使用与中长期合同比重挂钩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中长期合同在煤炭交易中的比重,为合同履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一)优先保障资源和运力。根据供需双方签定的中长期合同,铁路、港航企业要根据运输条件进一步做好运力衔接,根据衔接确认的运力,在日常运输中优先装车、配船,为合同履约创造必要条件。

(二)优先安排释放先进产能。各地在有序释放安全高效先进产能时,对签订中长期合同并诚信履约的企业予以倾斜。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市场交易。对火电企业中,签订中长期合同数量比例高、日常进度兑现好的,在差别电量计划安排上给予倾斜,在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化交易中优先准入,给予政策支持。

(四)协调保障非常态情形下的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各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将积极协调临时替代资源或用户,在运力等方面予以重点协调,保障合同难以履行时的生产供应。

八、依法实施价格监管。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等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固定、变更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煤炭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煤炭等违法行为,要依照《反垄断法》严肃查处。鼓励和支持签订中长期合同的用户企业组成价格自律机构,对履约过程中出现的价格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提出建议。

九、加强主体信用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煤炭产运需企业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支持第三方征信机构,研究中长期合同履行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定期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业,在有关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对不履行合同的企业,纳入失信企业预警名单,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在企业相关项目核准审批、运力调整、价格监管和信用约束等方面,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十、强化经营业绩考核。

国资委将中央煤炭、电力等企业履行长期合作协议的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对于未有效履行协议的企业,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地方有关部门参照上述做法,以适当方式对相关企业进行考核。

十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服务和行业自律作用。

充分发挥煤炭、电力、钢铁、价格等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加强行业自律,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供需双方依法履行合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要加强与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沟通,认真做好中长期合同的收集、梳理和汇总工作。

十二、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广泛建立并完善社会监督网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中长期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不断扩大监督的参与面。加强宣传引导,树立一批守信践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典型。


国家发改委    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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