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研究“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的司法需求
 

  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召开为标志,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倡议的“一带一路”建设,已经逐渐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其中,一大批合作项目陆续启动,基础设施联通网络初步成型,沿线产业合作形成势头。高峰论坛期间及前夕形成了涵盖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5大类,共76大项、270多项具体成果。随着这些合作项目的推动落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必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我们祝愿“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挂云帆长风破浪,遂人愿万事皆顺。同时也要看到,“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世界大范围互动,涉及多元文化和背景,出现争端在所难免。建设项目涉及领域宽广,不仅有投资、贸易,也有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难免会有争议、有纠纷。如何解决争端、消除争议、化解纠纷?有协商、调解、仲裁等各种方法,也必然需要司法这样的终端解决办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都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不统一,法律原则和理念之间有不少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使得司法解决本身也有矛盾、有冲突。因此,“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关于争议解决机制的沟通、司法政策的沟通,不可避免地会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事实上,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两批案例看,一些争议和纠纷已经显现。考虑到中国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倡议者和推动者,各国必然更加关注中国法律制度特别是司法体制的运行情况。当此历史关口,我国司法工作者必须肩负起历史责任和使命,认真思考并潜心研究“一带一路”建设中已经遇到或是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积极回应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各方对法律问题的关切和需求,秉持大国司法理念,推动国际司法合作,平等保护各国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大进展,真正做负责任的参与者、有担当的行动者。

  做负责任的参与者、有担当的行动者,首要的一条是进一步增强中国司法的自信。周强院长最近在谈到增强中国司法自信这一话题时说,我们的司法效率之高、司法裁决执行率之高、司法公开程度之高、司法大数据应用与智慧法院建设,在世界上都是少有的,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自信是发自内心的自我肯定,不仅是个人的可贵品质,也是国家和民族的可贵品质。有自信才会有执着坚守、自觉践行。综观古今中外,一个民族的兴旺、一个国家的崛起,都离不开自信的精神品质。观历史,中国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中华文明有着穿越时空的恒久魅力;看当今,中国不依附霸权,不剥削弱小,能够让经济保持高速增长。

  这是中国人自信的底气。从政治与法律层面看,西方的三权分立及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切政治与法律规则,都是以维护西方国家利益为标准的。中国与西方国家国情不同、发展基础不同、执政价值观不同,假若听任某些西方的所谓高论泛滥,危害的只是中国和中国人民。应该说,现在很多司法工作者是自信的,但也有些人不那么自信甚至很不自信。有些人言必称西方,奉西方说法为圭臬,拿西方价值标准来评判中国的司法。也有人遇到涉外诉讼就胆怯,甚至要看别人的脸色。这种妄自菲薄,动摇的是中国司法工作者的精神支柱,消解的是中国司法工作者的精气神。我们的司法价值观和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智慧是中华千年司法文明史的重要部分,我们的调解机制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东方文明之花”。我们有什么理由不更加坚定中国司法的自信呢?

  做负责任的参与者、有担当的行动者,最根本的是要在中国司法自信的基础上,完善并有效地推广中国法律的价值体系,从而提高中国法律体系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现实影响力。在世界日益全球化过程中,如何科学认识林林总总的世界法律体系,以便发现各自法律的特色,在纷繁复杂的国际事务中拥有更多的司法话语权,是各国法律工作者乃至政治家、经济学家、企业家们思考的重要问题。因为,法律乃是一种国家权力话语,司法话语经常成为现代国家之间政治、经济交往与交量的一个重要基础。如果追根溯源,现代国际社会中许多重要的国际法、国际私法规则正是在西方话语体系主导下形成的,体现的是西方价值观。从历史上看,世界上产生过五大法系,中华法系位列其中,其他还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等亚洲国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近现代以来,中华法系虽然已经解体,但其中许多重要元素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内容,已经有效地融入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体系,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得以升华。毫无疑问,“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建设为更加广泛地塑造起中国法律实践的样本,为提高中国法律体系在世界法律话语体系和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影响力,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

  做负责任的参与者、有担当的行动者,最关键的还是要提升中国司法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一带一路”建设为中国的司法提供了更多参与国际事务合作机会,打开了更多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的窗口。我们所受理的案件可能具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属性,案件的当事人可能越来越多地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所适用的裁判规则也可能越来越不限于国内的司法规则,裁判结果的执行可能涉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这就要求我们立足我国发展需要、放眼国际需求,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长远的眼光、更开放的思维,全面了解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提高运用国际规则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此基础上,进而以中国法律体系和价值观为依据,全面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有效地在国际政治、经济、法律规则中融入中国元素,为诉讼各方解决纠纷提供务实高效的“中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和构建“一带一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正在努力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从成立“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到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司法机构的交流,从制定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若干意见到发布两批涉“一带一路”建设争议解决典型案例,从国际化司法人才培养到司法机构整体布局,都在力求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为落实这一总体部署,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杂志也将开设专栏,为繁荣“一带一路”建设司法问题研究搭建一流的智库交流平台。

人民法院报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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